中新網11月18日電 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今日指出,這次下放火電的核准權限一共有23個方面。火電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依據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的發展規划進行核准,這是有控制的,也就是說國家管規劃,地方來具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舉行例行發佈會,介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有關情況。相關負責同志出席發佈會,並就本輪目錄修訂的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有記者指出,《目錄》里將火電項目的核准下放到了省級政府,現在地方對上馬火電項目的熱情還是比較高的,會否出現一些盲目的火電投資熱。
  羅國三表示,這次下放火電的核准權限一共有23個方面。實際上,除了火電還有熱電,再加上風電,這些都已經下放,保留最大的就是核電和一些大型水電在中央層面。
  羅國三談及下放的特點時指出,第一,下放是有條件的下放,這個條件就是一系列的政策條件。比如說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準入標準、技術政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等。核准權限下放的同時,地方和企業都要執行相關的法規政策。
  第二,這次目錄的修訂特別強調了規劃的調控作用。比如說火電,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依據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的發展規划進行核准,這是有控制的,也就是說國家管規劃,地方來具體實施。
  第三,下放也分層級,下放地方的有些項目只能放到省一級,這是考慮在現階段充分發揮省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策把握以及技術力量方面的優勢。還有一些放到了地方政府,這個地方政府指的是各級地方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省級政府可以對這些進行進一步的分解。目前掌握的情況基本上各省都是放在基層的,只要沒有明確放到省一級管理,基本上都放到基層政府。
  羅國三指出,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在城建項目,包括2013本已經改掉的社會事業項目有一個很重大的變化,在2004年本的核准目錄里,城建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都是全口徑需要核准,有一個兜底條款,除了明確規定誰核准以外,其餘項目都由地方政府核准。在2013年本把社會事業這個條款做了修訂,除了有明確規定以外,是核准或是備案,由地方政府,或者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隸屬關係自行決定核准還是備案。2014年本把城建項目也做了相應的調整,過去全口徑的核准,這一次也是規定,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城建項目是備案還是核准。還有很多政策的條件是有約束性的。同時,非常強調規劃的引導和管理作用,考慮了當前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的政策保障和承接能力的情況,做了不同的處理。  (原標題:發改委回應盲目火電投資熱:核准權限下放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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